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
一、办事项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二、办事依据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市局受理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5.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6.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企业标准文本。 (二)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审核。 (四)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下载表格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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