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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特点(3)

时间:2015-11-17 07:55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点二、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本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本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特点三、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多套标准适用的问题,本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特点四、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活动,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本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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