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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本市对蔬菜、水果、水产品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进入本市销售的活禽、牲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的标识物。 第十九条 列入本市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名录的预包装食品应当附有商品条码、电子标签等信息储存介质,记载可追溯食品来源的相关信息。食品经营者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查验信息储存介质的证明文件。不得购进、销售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或者伪造信息储存介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条 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以及糕点等经过加工、半加工的食品,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出厂时应当附有食品标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销售前款所列食品,应当明示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存方式和保质期。 扩展阅读 11月2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通知称,本月至12月将在北京等12个城市组织开展经营环节重点水产品专项检查,以了解市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摸排水产品的主要质量安全隐患。检查对象包括经营鲜活水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比例按照餐馆40%、集中交易市场40%、超市20%进行分配。 11月23日,北京多家媒体曝出零售市场上大部分超市已经暂停活鱼出售消息。与此同时,记者在向北京多家大型商超相关负责人求证下架的原因,还得到的一个解释,由于淡水鱼类产品在抽检中曾出现不合格问题,而商超现有的监测手段又难以对淡水鱼产品生产源头进行有效监测,决定暂时全部下架。 “在很早之前就想过我们零售商都来这么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食药局)的职能范围无法管到上游的养殖户,只能监管商超,而每次都把活鱼不合格的‘板子’打在我们身上,确实委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大型商超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而就网传的因北京水质污染造成淡水活鱼大量下架等说法,北京市食药局昨日表示:近年,我市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成以上,网传北京市水质污染、水体污染导致淡水鱼污染的传闻不可信。北京市食药监局的公告缓解了人们的恐慌,一些超市经营人员认同出于消费行为改变和销量的考虑而下架淡水鱼。但他们也认为,即便如此,过往对淡水鱼监管中的分段管理问题,也给他们的经营带来了困扰。 “责任分段”板子落在零售商身上 据知情人士透露,自去年以来,零售终端在食药局检测中,比较频繁出现活鱼商品不合格的状况,而食药监局则认为是由于零售终端没有把握好质量关,零售终端也受到了不小的压力,但是,这些问题却不是单凭零售终端自己就能把控的。 据相关人士透露,由于各种大小鱼塘散布于各处,对养殖鱼类难以做到真正全程监控,一年做两次抽检,可能就认为是合格的。而鱼类生长过程包括,育种、育苗、用药记录等各项环节,生产全过程会受到各种外因的影响,一些因素有可能导致鱼类检测,鳖、虾产品在检查出现不合格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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