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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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