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食品添加剂不等于有害物质 中国甘肃网3月18日讯 据陇东报报道(记者 孙艺璇)近日,最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将于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使得食品添加剂这一名词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生活中,很多人一边经常购买成品或半成品食品,另一边也在质疑食品中的添加剂是否会对身体带来危害。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区食药监部门,专业人士表示,食品添加剂并不等同于有害物质,关键是不能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食品添加剂不等同于非法添加剂 如今,我们吃的大多数加工食品都含有添加剂。记者走访了西峰区的各大超市,在食品销售区域,小糕点、糖果、香肠、巧克力、饼干、冰淇淋等都含有不同种类的食品添加剂,如香飘飘奶茶的外包装上,配料里面就明确写明有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钙。 市民李女士说:“在购买食品时,我会尽量选择食品添加剂比较少的食物,像果汁这些饮品,我更倾向于自己榨。”在日常生活中,像李女士这种把食品添加剂认同为有害物质的人不在少数。实际情况却是,我们一天吃的食物当中,食品添加剂可能超过几十种。“食品添加剂并不等同非法添加剂,很多人混淆了这二者的概念。导致公众谈食品添加剂色变,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的确属于非法添加剂,但防腐剂、香精、增稠剂、着色剂等属于食品添加剂,只要在法规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就是安全可靠的。”市食品稽查局流通稽查科科长刘永杰说。 据了解,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目的,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实现防腐、保鲜等功效,有些食品添加剂还能够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和安全的特殊需求,如婴幼儿配方乳粉就是因为添加了维生素、矿物质、β-胡萝卜素、叶黄素等添加剂才使其营养更接近母乳。 食品添加剂最易被滥用 《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生产、经营等做了严格的界定。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则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等。 市食品稽查局副局长张占林说:“食品添加剂可能存在着来源不明,或材料不正当等问题,其中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滥用。因此需要规范的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问题,需严厉打击的则是食品中的违法添加行为。” 市食品稽查局餐饮服务稽查科科长翟相鸿表示,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超量使用,另一种是超范围使用。超量使用就是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所规定的使用剂量。而超范围使用则指的是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所规定的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截至目前,我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共有132家,其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81家。为确保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我市食药部门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利用6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了“两超一非”专项整治,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81户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进行造册登记,完善企业档案。 去年10月,市食品稽查局组织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的馒头、豆制品、淀粉制品、生鲜肉、鱼类、桶装饮用水、乳制品7大类14类的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监督检验,发现有六批次的粉条、粉丝中因为明矾添加过量,经检测铝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对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移交县区食品监督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不合格食品一律要求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强化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管是关键 “目前在我市还存在食品添加剂被滥用的情况,对于这些违规的生产企业和个体商户,我们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张占林说。 张占林介绍,在去年我市开展的酒类专项监督抽检测中,庆城县某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酒(礼盒)检测出含有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糖精钠、苯甲酸,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经过调查,该公司于2013年3月开始生产,历时7个多月,酿制成约400公斤的黄酒散酒,存放于半成品库中。由于该公司产品销量不畅,为稳定产品质量、提升口感,故在400公斤原酒中添加苯甲酸、甜蜜素、糖精钠。根据相关规定,市、县食药监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66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添加剂,对此批已销售的产品及时召回销毁。如何解决食品添加剂被“妖魔化”这一问题,消除市民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张占林说,一方面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督促企业和个体商户按照标准来使用食品添加剂,对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尤其是对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