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纳入托市收购主体。收购主体不全面,造成资源浪费是托市收购政策一个问题。最低收购价政策把中储粮各省分公司及其直属库作为收购主体,基层在操作中普遍感觉存在力量单薄,收购面窄的问题。 中储粮系统在省辖市一级充其量只有1—2个直属库,怎么能做到全面收购呢?尽管明确了委托收储库点,确定了延伸库点,执行中,在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上,很难做到通盘考虑粮源和运输等问题,产粮区达不到县县都有收储库,这里面再加上利益驱动等一些因素的左右,往往存在设置收购点不科学不合理,没有考虑物流因素,集并拍卖不便利,造成迂回和相向运输等问题。 一方面,中储粮系统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力求设置的收储库点尽量合理,甚至不惜重金租赁或购买国有粮所、粮站,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少粮所、粮库闲置。这仅仅是一些表象,关键是在收购主体上,仅仅明确中储粮系统一家,由于其企业性质、建立的时间和职责、政策要求等原因,中储粮系统没有形成粮食购销网络,不具备全面开花收购、覆盖产粮区的能力。 从深层次上讲,中储粮公司是企业,是代行政府的职能,作为国有独资控股的地方粮食购销企业同样也能代行政府赋予的职能。建议在最低收购价执行责任主体中增加地方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 形成粮食托市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最低收购价对托起粮食价格和市场,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根本性保护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粮价市场形成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并且受计划经济政府定价的惯性思维影响,目前最低收购价在执行过程中,有意无意中起到了市场参考价的作用,形成了“风向标”,很多用粮企业和收购企业就是参照最低收购价收购,这无形中就形成当前市场粮价由最低收购价来左右的实际情况。 鉴于当前市场粮价形成过程的复杂性,考虑到国际国内、现货期货两个市场的共同作用,粮食目标价格的试点,国家在制定最低收购价时,要慎之又慎,综合考虑,通盘测算,力求科学合理,探索最低收购价形成机制,把农业生产成本、历年粮食市场及收购价格、近年来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国际市场粮价等诸多因素,作为形成价格的参照依据,出台既能有效提升粮价,增加农民收入,又能有效稳控粮价,实现顺价销售,兼顾国家利益(最低收购价竞价拍卖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是一举两得的好政策),保护低收入人群利益的最低收购价。 阡陌纵横,黄熟时分,又是一个丰收之年,粮食产量及价格牵动各方,政策措施事关粮食安全,事关基层种粮积极性,完善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快粮食立法进程,用法律的形式把托市收购主体、职责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形成机制、竞价拍卖销售的办法,以及监督检查主体和对象,纳入调整关系范畴,规范其运作,推进粮食等农产品目标价格试点改革。 [:liangli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