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之下,美国法律中并没有单独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规定,而是将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各州产品责任法律的范围;美国法律也并不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为涉嫌违反《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但美国在立法上以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保护消费者利益,即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企业,若企业无法证明自己无过失,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实践上,美国法院在诉讼中往往会倾向普通消费者,要求企业进行惩罚性赔偿。 另外,美国法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 23 ( b) (3))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拥有集体诉讼权。即“一人诉讼,所有受害者同等收益”。这就意味着美国食品企业若因被判决存在过失,将会面临更加巨额的赔偿责任,随时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面对如此高额的风险成本,美国食品企业也就不得不为了转移风险购买食品安全保险。不但如此,大多数学校医院等食品消费单位也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转移风险,并要求自己的供应商提供食品安全保险凭证。这个保险链条甚至可以一直上溯覆盖到农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