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像今年爆出的恒天然奶粉事件,以及前不久被爆出重金属超标的统一方便面事件等等,在这些事件中,不乏看到第三方机构(NGO)活跃的身影。 然而最近,《食品安全法》公开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即将截止。送审稿第10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今天,“绿色·话题”请了专家来讨论:此规定会不会使得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由政府部门单向掌控?公众监督是否会被削弱? 支持方 浙江大学食品科学与发酵工程研究所副所长 应铁进教授 浙大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 沈立荣教授 部分个体经营者 观点一:网络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该经过相关部门或专家鉴定核实 应铁进教授认为应该支持这项规定的施行,发布的信息应当经过专家核实,而网上由个人或NGO擅自发布的信息存在一定缺陷,不够权威,关于食品安全的解读也不够客观科学,容易造成社会混乱,混淆公众。个人或NGO可以对官方发布的信息提出质疑,但是不应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沈立荣教授表示,正确的社会舆论监督应该具有正能量,而如今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存在一定片面性,因此的确需要建立一些规定与交流平台,核实发布信息的真实性。 观点二:保护个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李师傅是山东人,5年前在杭州某农贸市场租了一个摊位,主要贩卖新鲜蔬菜。他听说“送审稿”里有这样一条规定,显得有些高兴:“网上有很多关于食品安全方面都是很片面的,以前说茄子能吸收毒素,都卖疯了,后来网上又传出蔬菜都打农药,搞得我生意也受到很大打击。现在有了这条规定,不能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保障了我们个体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网名为“萤火虫的小尾巴”的网友表示支持该项规定的实行:“中国与欧洲一些国家还是存在一些差距,尤其是在NGO和政府之间,通常不能站在同一立场,会产生异议。这里面不能排除一些个人和NGO未经核实就随意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影响市场和个体经营者。网络的影响力很大,如果不加以网络管束,随意散播未经核实的消息,很容易给社会、政府带来负面影响。” 反对方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 侯作前教授 啄木鸟食品安全中心负责人 李海市 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副会长 忻皓 部分关注食品安全的志愿者和网民 观点一:削弱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侯作前教授认为该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定,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食品安全的信息安全和维护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但立法应该在诸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对利益主体也要在义务方面进行一定的制衡。依此标准看,此规定并不利于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对这项规定加以适当修改。 市民洪先生是一位资深的热心食品安全的志愿者,他在网上看到这项条例之后,立即给记者打来电话:“太荒谬了,这项规定涉嫌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他坦言应该删除此项规定,如果有出现不实的食品安全的信息发布,自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这条规定会削弱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不但影响食品安全,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现在政府提倡信息公开透明化,但是这条规定显然不利于信息公开的透明化。”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的副会长,同时也是“智慧绿房”生态项目负责人的忻皓在电话里直言应该对此规定进行删改。 观点二:控制信息源不利于公众了解信息 侯作前教授提出,此规定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公民的表达权。他认为公民表达权虽然不能说绝对优先,但一般情况下,不能追究言论者的责任,除非是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并起直接的危害。 啄木鸟食品安全中心作为全国第一家专注食品安全的NGO,其负责人李海市在面对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信息重点解决的是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让公众及时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和便于公众查询,而不是控制信息源,尤其是在出现食品安全危机时。同时不设前置核实的条件,便于让公众和媒体曝光不诚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瞒报、延报隐患,维护消费者健康。对恶意编造、散步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在调查核实后进行惩处。 观点三:信息核实时间是最大问题 在“送审稿”向社会征集意见的第二天,网名为“朱其立”的网友就发出疑问:信息真实性审核固然重要,可面对冗长核实部门和未知流程,那些问题食品信息能及时全面发布吗? 王先生是一位年轻爸爸,为了孩子的健康,平时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面对记者,他提出了类似的疑虑。如果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向上述部门、单位和机构提出对有关信息予以核实,而这些部门、单位和机构不予配合怎么办?所以如果要施行这项规定,也应该为提出信息的个人或NGO提供相应的保障。 专家建议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侯作前教授认为,是否建立一些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及时核实的义务。 浙大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沈立荣教授则表示,政府部门应该对食品安全问题引起重视,对审核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鉴定核实,鼓励并实施真实的、正能量的信息发布。如果是真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允许个人或NGO在网上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