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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初析 WORD格式下载

时间:2015-02-20 22:59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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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在《食品安全法》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否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食品安全不良态势,食品安全是否可以从此天下太平?笔者亟望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浅析,酌议其优劣,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从而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健康发展。

一、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995年10月30日,我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行。法律确立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发生,“红心鸭蛋”、含有苏丹红的辣椒、毒大米、“瘦肉精”中毒事件……一个部门监管明显力不从心。

    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定了“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文件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发改委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虽然《决定》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作了统筹,但食品安全事故仍无法扼制,形势依然严峻。为此,《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便应运而生。2007年12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 2009年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由此,历经3年、4次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终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纵观《食品安全法》,其主要特点有: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统一了食品安全标准,强调了任何食品不能免检,规定了问题食品要召回。同时,针对当前反映较为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进行了说明。如使用添加剂要备案,保健品禁止宣传疗效,消费者利益损一赔十,明星代言问题食品需承担连带责任,食品标签全洋文不准销售等等。

当然,《食品安全法》最突出的特点是以法的形式确立了新的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旨在建立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以期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使食品安全真正实现无缝对接监管,确保群众放心饮食。

二、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使食品安全监管向前迈进了一大步,特别是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意义重大。因为有了国家层面的协调机构,就可以对各监管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协调处理,弥补安全漏洞。但仅靠一部法就完全实现食品安全,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探究《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监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和执法规定偏弱。

监管体制没有触及到根本,是因为现行监管体制只是在原来基础上进行的结构性微观调整。从2003年开始,就逐渐由卫生部门主管变成多部门监管,2005年基本形成了分段监管体制。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屡遭诟病,卫生、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管一摊儿,直接导致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管理效率低现象,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打篮球”争抢监管,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则“打排球”互相推诿,造成食品安全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在“三鹿事件”中,不规范的奶站就成了各监管部门都推脱不管的灰色地带,监管链条的断裂酿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环比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都是根据各自国情来设制。瑞典设食品安全局,把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管了。日本由两个比较大的部门来管食品安全,然后中央政府成立委员会,来协调这两个部门。美国与我国类似,也是多部门监管食品安全,但它是按照品种分类在管。比如说农产品和畜产品,由农业部门一管到底,从农田一直
管到餐桌,没有出现监管断链。而我国是按照环节分段管,所以会出现脱节的问题。

虽然《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内容,但其建制、管理、具体职责,还有待于国务院进一步细化。同时,法律规定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那么卫生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两者的职能交叉处如何处理,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在执法规定上,惩戒尺度总体偏低。与《食品卫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比,《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处以刑事责任,但还不够严厉。在法国,食品经营企业员工每天下班前,都要对过期食品进行集中清理下架,一旦被监管部门检查出来,企业立即关门。美国,企业制假售假行为一旦查实,绝对会被罚得倾家荡产,并从此不准涉足食品行业。如果违规违法经营成本高于所得利益,制假售假现象自然就会少发生或不发生,群众食品安全就会得到有效保障。

三、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实践证明,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中,多部门效率低于单部门管理。单部门管理结果与设定的管理目标接近,多部门管理成果与设定的目标距离较远,因为多部门要朝一个方向走,需要不断协调,成本非常高,达成共识的时候,可能和预先设定的目标是偏离的。所以,必须打破体制僵局,确立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这是解决中国食品安全的唯一出路和根本之举。根据中国实际,食品安全需农业和卫生两个部门即可,即农业部门负责源头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除农业部门外的全部食品安全监管。在现行体制下,要消除分段监管弊端,实现无缝对接的全程监管,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减少重复和脱节。二是明确监管手段,建立责任体系,做到各负其责。三是明确协调机构,综合协调,相互配合,共同监管。

(二)明确企业第一责任

食品安全与企业诚信、行业发展息息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风险责任意识,完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形势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全过程自查自检,把好食品安全第一关,不让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三)政府总揽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既是德政工程,更是民心工程。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督查,培训执法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和行政执法考评体系,奖惩分明,严格逗硬,对不作为、乱作为部门严肃追责,确保一方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职能部门合力并向

分段监管体制需要的是更强的监管能力和更强的协作意识。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提高监管能力,履职尽责,确保分段内安全无事。同时,主题要鲜明,共奔食品安全目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多协作、少推诿,信息共享,相互支持,打造食品安全牢不可破的铁链条。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零风险”,食品安全形势任何时候都不容轻视,政府、企业、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都必须高度重视、毫不松懈,把好每一环节,守好每一关口,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倾其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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