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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5-02-21 06:4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中国上海

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3〕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健全基层监管网络,推动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与力量配置下移,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食安办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市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等职责,根据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部署,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

  1.结合本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基层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状况的考核,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完善本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二)区(县)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区(县)政府要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2.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报告制度,整合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保不发生地区性、系统性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县)政府要切实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资源向基层倾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的原则,明晰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在镇(乡)、街道的配置。按照区(县)差别化管理的要求,郊区(县)要在辖区内所有镇(乡)、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药品监督所,中心城区可以探索设立区域性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执法。

  (四)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区(县)政府要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与平安建设相结合,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联勤联动工作范围和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运用好现有法律资源和管理手段,加强同级部门联动,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监管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线索的,要及时报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相关部门。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情收集。区(县)政府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地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重视对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以及互联网论坛、微博、微信等信息传播平台有关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食品安全舆情动态,依法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

  (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公布力度。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结合本市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落实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示及相关安全风险的提示,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情况。

  二、明确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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