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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系列报道之三:新《食品安全法》严在哪里

时间:2015-08-03 10:2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系列报道之三:新《食品安全法》严在哪里

  从6月中旬开始,省食药监、公安、工商等12个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宣传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

  即将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被社会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那么,这部新法有什么新亮点?消费者如何维权?如何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就这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甘肃行政学院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黄梅兰。

  从餐桌追溯到田间地头

  记者:近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一直提倡全程追溯制度,也就是说从餐桌的食材倒追到田间地头的农产品。然而,这一制度在真正执行中很难落实。新法将如何强化这一监管流程?

  黄梅兰:我从事法律研究工作多年,特别是长期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今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10月开始,这部新法将正式实施。新法主要以法律形式固化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同时完善了监管制度、机制。

  针对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全程追溯这一问题,新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可以说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

  监管及赔偿力度加大

  记者:对于普通市民而言,可能更关心的就是当自己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如何处理。新法在确保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监管手段?

  黄梅兰:新法建立了严格的惩处制度、责任制度,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如确立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要求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这样的规定,更便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如第115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力度加大,没有损害也要赔。如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记者:在近期严打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案件都是由群众举报、投诉,多部门联动侦破的。新法在社会共同治理食品安全及监督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黄梅兰:新法突出了食品安全工作实现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治理理念与原则。着重于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以及食品安全大环境的实现。如:强调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执法保障。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新法强调,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在食品安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记者:新法对政府部门在安全监管责任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黄梅兰:新法突出了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实行严格的追责。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最高处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强化了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要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强调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徒刑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重在加强生产者的责任意识

  记者:新法如何规范食品安全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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