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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食品安全网+登录(3)

时间:2017-04-13 12:27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定量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定量包装的面制品、豆制品、凉粉、甜醅子、酸奶、酿皮等具有传统和民族特色的食品,可以向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小餐饮销售。

  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

  第二十一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不得住宿;

  (二)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间、就餐场所应设在室内,并有效隔离。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五)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覆涂。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者装修;

  (六)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采光照明、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七)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清洁,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和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食品小销售店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食品小摊点

  第二十四条小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销售设施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三)制作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雨、防尘、防蝇、防虫等设施;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七)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小摊点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散装白酒;

  (二)保健食品;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

  (五)食品添加剂;

  (六)裱花蛋糕;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六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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