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修订依据 我国是不锈钢生产大国,年产不锈钢1100万吨。不锈钢具有较好的耐腐蚀性,被广泛使用于食具容器、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GB9684-2011)是在原《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9684-88)基础上,借鉴了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修订的,将于2011年12月21日实施。 二、修订过程 2007年,国家标准委同意立项修订《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项目编号为20064047-Q-361,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具体修订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于2008年11月上报了《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草案,经原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食品包装材料分委会审查,2009年2月提交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议。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继续开展标准修订工作,成立标准修订工作组,研究拟定了标准修订原则和工作重点,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草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草案于2010年10月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2个月,并向WTO/SPS通报。标准草案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相关产品分委会第一次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3月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卫生部2011年12月21日批准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GB9684-2011)。 标准修订工作历时五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召开数十次标准修订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相关企业意见,借鉴了国际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根据我国食品用不锈钢制品的种类、特点、安全风险和消费特点等具体情况修订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
三、关于不锈钢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接触用不锈钢的主要安全问题为重金属的迁移。一般情况下不锈钢制品在盛放、烹煮食物或与食品接触过程中,不构成食品安全风险。当不锈钢制品在使用中迁移的重金属超过限量时,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欧盟和德国相关法令规定了不锈钢制品中有害物质的迁移量,我国原《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对不锈钢中的重金属迁移量作出了规定。 修订工作组重点研究了不同型号不锈钢中铬、镍、镉、砷等重金属的迁移量,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宗旨,并以国际权威机构的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参考了德国LFGB法规的相关规定修订了重金属的迁移限量,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关于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适用于主体材料为不锈钢的食具容器及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不锈钢制品的非主体材料可采用金属、玻璃、橡胶、塑料等其他材料制成。
五、新标准与国外相关标准的比较 与德国食品用不锈钢制品标准比较,新标准中的铅、铬、镍、镉等重金属迁移限量一致,并根据实际采样分析情况,增加了砷迁移限量值,进一步严格管理不锈钢制品。 表1 与德国标准限量指标的比较
新标准(mg/dm2) 德国(mg/dm2)
铅(Pb) 0.01 0.01
铬(Cr) 0.4 0.4
镍(Ni) 0.1 0.1
镉(Cd) 0.005 0.005
砷(As) 0.008 未作规定
六、关于理化指标 为消除试样浸泡过程中不同形状产品面积/体积比不同导致检测结果缺乏可比性的问题,本标准改进了原标准的理化指标单位,将理化指标单位统一改为mg/dm2。 根据国际、国外和我国最新风险评估结果,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健康为原则,科学调整了重金属迁移限量。其中,铅迁移量由原标准的1.0 mg/L(即0.2 mg/dm2)调整为0.01 mg/dm2;铬迁移量(马氏体型钢不作评价)由原标准的0.5 mg/L(即0.1 mg/dm2)调整为0.4 mg/dm2;镍迁移量由原标准的3.0 mg/L(即0.6 mg/dm2,奥氏体型钢)、1.0 mg/L(即0.2 mg/dm2,马氏体型钢)调整为0.1 mg/dm2;镉迁移量由原标准的0.02 mg/L(即0.004 mg/dm2)调整为0.005 mg/dm2;砷迁移量由原标准的0.04 mg/L直接换算为0.008 mg/dm2,具体数值见表2。 除铬以外(铬为形成不锈钢钝化膜、保证不锈钢质量的关键金属),铅、镍等金属迁移限量均比原标准严格,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健康。 表2 新标准与原标准限量指标比较
新标准(mg/dm2) 原标准(mg/dm2)
铅(Pb) 0.01 0.2
铬(Cr) 0.4 0.1
镍(Ni) 0.1 0.6(奥氏体) 0.2(马氏体)
镉(Cd) 0.005 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