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质监(2)
时间:2015-02-10 09:2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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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按企业明示标准判定是指按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有效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或有效合同判定的结果,以
说明:
1、按企业明示标准判定是指按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有效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或有效合同判定的结果,以“合格”或“不合格”表示。
2、有关强制性标准是指按有关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统一判定的结果,以“合格”或“不合格”表示。
3、有关推荐性标准是指按有关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统一判定的结果,以“符合”或“不符合”表示。该项主要用来衡量产品在有关指标上的质量水平。
4、拒检(包括拒绝送样)的企业其产品均按不合格处理。
5、以上所有产品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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