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近日接到律师通知,并核实确认了我公司与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票交易纠纷一案调查取证情况,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宁糖业") 2、被告: (1)被告一: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简称"MCIM") (2)被告二:马丁居里公司(Martin Currie Inc.,简称"MCI") (3)被告三:马丁居里有限公司(Martin Currie Ltd.,简称"MCL") 因被告在合计持有超过5%的南宁糖业股票后六个月内又抛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即南宁糖业所有。我公司已于2008年6月4日委托律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6月11日分别做出(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6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冻结期间为2008年6月10日至2008年12月9日。 案件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08年2月20日、6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股东权益变动说明性公告》和《关于民事诉讼事项情况的公告》。 2008年12月1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61、61-1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为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6月9日;继续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冻结期间为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6月9日。 2009年6月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61、61-1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为2009年6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继续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冻结期间为2009年6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 二、进展情况 2009年9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61、61-1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为2009年9月11日至2009年12月10日;继续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冻结期间为2009年9月14日至2009年12月13日。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有待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其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方可进一步判断。如本次诉讼胜诉,将增加公司当期利润。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