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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

时间:2016-03-26 03:38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法邦网提供法律法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年1月15日京高法[2003]7号《关于对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 [2003]民四他字第3号

【颁布时间】 2003-07-01

【实施时间】 200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0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1月15日京高法[2003]7号《关于对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糖业协会第158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答复如下: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14日签订的8008合同明确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均需提交伦敦糖业协会依照该协会规则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就履行8008合同发生争议后,伦敦糖业协会依照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受理有关争议具有法律依据。经审查,伦敦糖业协会在仲裁本案过程中不存在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情形。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期货交易合同产生的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因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约定提请仲裁。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无疑应认定为无效。但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完全等同于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因此,本案亦不存在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仲裁及承认与执行该判决将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之规定,应当承认和执行本案仲裁裁决。
  
  此复。
  

2003年7月1日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糖业协会第158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京高法[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是200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英国伦敦糖业协会于2001年8月6日作出的第158号仲裁裁决一案。经我院审查认为,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我国公共政策的情形,拟驳回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的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伦敦糖业协会第158号仲裁裁决。现将该案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4年12月14日,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糖集团)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氏公司)签订8008合同,约定:曼氏公司向中糖集团销售原糖,销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7500公吨,5%增\减,卖方选择。交货期为1995年7~9月,付款方式为以美元现金形式在香港议付,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卖方可以接受的信用证;一部分为10万吨选择权,5%增\减,卖方选择。交货期为1995年10~12月,选择权宣布日期不迟于1995年9月15日,付款方式为买方在选择权宣布后4天内开出信用证。两部分原糖销售价格均为每公吨345美元,C&FFO中国主要港口。对于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将依照伦敦糖业协会条款的规定,提交伦敦糖业协会仲裁,合同的执行应遵守伦敦糖业协会条款的规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是成员或成员代表。
  
  8008合同中的7500公吨部分,中粮公司受中糖集团委托,与曼氏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已履行完毕,无争议。
  
  自1995年6月14日~1998年6月29日,中糖集团与曼氏公司就8008合同签订了19个附件,其中1996年4月9日签订的附件6将10万吨原糖的交货期从1996年3~5月推迟至1996年7~9月(此时中糖集团已无进口配额);1998年7月29日签订的附件19将10万吨原糖的交货期推迟至1998年10月~12月15日。
  
  曼氏公司专门为8008合同在纽约期货市场开立账户,就10万吨原糖进行期货炒作,从中盈利。中糖集团对此明知,并通过收取曼氏公司的补偿款或降低商品价格的形式从中牟利,且有通过委托曼氏公司代理交易,直接参与期货交易的行为。
  
  中糖集团没有按照附件19开出信用证,曼氏公司也没有实际发货。曼氏公司于1999年1月26日给中糖集团发一传真称,终止8008合同。
  
  二、仲裁情况
  
  曼氏公司就8008合同及其附件引发的争端向伦敦糖业协会提起仲裁,要求中糖集团赔偿合同价与市场价之差额,对市场价的确定方法是“确定在原告供货的那一天或那几天的市场价格的最恰当的标准,应该是10月/11月和12月上半月期货交易价格水准的平均值”。
  
  中糖集团和曼氏公司均参加了全部仲裁程序。
  
  2001年8月6日,伦敦糖业协会作出15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中糖集团向曼氏公司支付14162505美元作为违反8008合同的赔偿金及2508533.70美元的利息(计算方法采纳了曼氏公司的主张);二、中糖集团向曼氏公司支付以16671038.70美元为基础,按单价4.5%的年利率支付至付清为止时的利息;三、中糖集团支付伦敦糖业协会与裁决有关的费用156434.00英镑;四、中糖集团向曼氏公司支付按标准基础评估的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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