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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制度(2)

时间:2015-08-09 03:55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3、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与县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站所交换意见,指出存在问题,

3、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与县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站所交换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并撰写督查督办报告,上报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六、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全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3 号)和《 云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食安委[ 2004 ] 1 号)精神,及州、县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或本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岗位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工作。
(四)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乡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督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在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职能站所根据本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监管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所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达到创建活动要求。
  1.工商分局 :在乡政府领导下,履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并进行督查、收集、通报工作动态和信息,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并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2.各村委会:加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协管员和村级信息员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重点抓好集贸市场、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3.乡农科站: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植物病害的监督、监测、检疫、检验管理,深入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4.乡畜牧兽医站: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进行监测,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5.乡社会经济发展办: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绿”工程,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监管生猪定点屠宰,酒类市场的行业管理,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信用体系。并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6.乡卫生院: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做好食品污染及食品安全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各中小学:开展好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协助相关职能站所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8.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站所:根据站所职能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六)、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老城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职责,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食品安全。
1、主要领导职责
(1) 在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地区(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控,责成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
(4)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而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人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部门及责任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以及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对分管部门及责任区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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