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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

时间:2015-09-24 02:5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按

甘政办发〔2014〕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追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电子追溯系统为基础,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为核心,实现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支持。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追溯平台建设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整合现有食品安全追溯资源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建设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及时将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采集的食品安全信息整合至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第九条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包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信息、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应将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分析和整理,以条码、二维码、自编码和追溯卡为手段,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

  第十一条 鼓励农产品种养殖、畜禽屠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建立企业内部追溯系统,并与政府主导建立的追溯系统相对接。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知识普及宣传工作,积极对食品安全追溯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追溯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企业对食品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 追溯平台应用

  第十四条 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区分食品品种和生产经营业态逐步推广应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入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的产地准出证明,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追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上传至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出具的产地准出证明。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标示标志。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六)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和销售者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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