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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2)

时间:2015-09-24 02:5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及原辅料,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流通)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或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及原辅料,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流通)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或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并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凡出厂产品必须按批次将食品信息及流向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并向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

  第十八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全面应用“甘肃省乳制品企业溯源与监管系统”,并按生产批次录入上传质量检验报告,实现与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食品批发商必须应用甘肃省食品经营电子管理系统,落实进货验收制度,负责向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录入供货方提供的“五证”(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供货方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销售食品时必须出具电子一票通。

  第二十条 商场超市全面应用甘肃省食品经营电子管理系统,负责网上核实相关信息和现场进货检查验收,建立电子进货台账,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经营管理合同时,应将追溯系统使用要求相关条款加入合同。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并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中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学校食堂必须建立电子进货台账,将食品进货信息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统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将食品信息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所属相关经营单位凭总部出具的电子一票通建立进货台账,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二十三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辅料时应当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电子一票通)和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应当按品种采取“自编码”方式,依托甘肃省食品经营电子追溯系统,建立电子进销货台账。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散装食品必须落实标牌公示制,真实标明食品名称、自编码、食品添加剂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合格证等。

  第二十五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摊贩应用甘肃省食品经营电子管理系统,不具备应用条件的,应索取供货方出具的电子一票通,并按月装订成册,形成进货台账;供货方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应当索取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供货方出具的销售票据,建立进货台账。

  第二十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应设置食品消费查询终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网站应开辟查询窗口,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提振消费信心。

  第二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食品进销货台账、日常监督、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行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实地检查、电子巡查和网上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准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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