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小机榨的通告
索引号: 81200012-06_A/2014-0127001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27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弥勒市 文 号: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小机榨的通告 近期,在我市甘蔗产区发现少数小机榨榨主未经核准擅自向蔗农收购甘蔗原料非法开办小机榨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的蔗糖生产秩序,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为加强糖业市场管理,规范我市糖业市场秩序,促进糖业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取缔小机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从事蔗糖生产经营的小机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境内的小机榨开办者应立即停止一切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将由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蔗糖和用于违法生产蔗糖的工具、设备和原料等物品,并处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我市境内禁止经营非法小机榨生产的蔗糖,违者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本通告自2014年2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