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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贫龙头企业深陷债务泥潭又遭查封先执行

时间:2016-04-13 12:19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本报记者莫小松 9月30日凌晨,广西富民糖业有限公司被法院查封了(本报曾于2013年8月17日作过报道)。当天上午,糖厂、车间及公司办公室全部贴上了封条。 这一封,不光封出了法律

  □本报记者莫小松

  9月30日凌晨,广西富民糖业有限公司被法院查封了(本报曾于2013年8月17日作过报道)。当天上午,糖厂、车间及公司办公室全部贴上了封条。

  这一封,不光封出了法律层面上的复杂性,也“封”出了因富民糖厂不能开榨而将引起的系列社会问题。

  据了解,由于东方先导糖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右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百色市中级人民百色市中院于9月9日作出了(2013)百中执裁字第14-1号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田林县的蔗糖生产、经营的整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蔗区投入的资产等,以清偿债务。

  富民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收到这个执行裁定书。

  2013年9月26日,百色市中院就富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富民公司称:我们于2013年8月9日参加听证会,但至今我们没有收到听证会后的决定书。我们只是在今天上午9点半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2日签发的关于《曹立秦、山海关开发区长城糖业有限公司、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执行其对第三人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一事听证会的答复》,这个答复是这样的:“你们因东方先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本院执行你们对第三人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本院就此事于2013年8月9日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明确告知你们如经过听证会后,你们仍认为由本院执行对第三人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的,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我院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并根据第三人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现书面答复你们,如你们认为仍需由本院执行你们对第三人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的,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则视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申请,本院将终结对此问题的审查。”

  那么,我们有权利到9月30日提出我们的继续申请,因为我们主张申请过很多次了,现在我们都没有得到8月9日听证会的答复,为什么能够收到拍卖的通知呢?百色甘化(2005)百中民二初字第40号、(2006)百中民二初字第10号判决生效在先,而且得到了百色市中院的执行函已经有好几年了,2008年4月3日得到了百色市中院的执行函,2010年10月份得到了高院的执行函,至今不执行,为什么还要下令拍卖田林富民糖厂呢?

  富民公司称:退一万步说,即使依法拍卖也必须按照程序走完8月9日的听证会之后,我们收到决定之后,才能够给我们下拍卖裁定书。富民公司已经向田林县政府报告,将于2013年10月30日开榨。我们开榨在即,我们工人日夜加班,农民也着急修路,现在这个裁定,又一次锁死了我们公司的资金链。

  第二,东方先导买富民糖业51%的股权,既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付完预订的股权款,为什么要拍卖100%的股权?而且在今年的6月份,百色市中院执行局到田林县人民法院让我们做一个债转股笔录,并在笔录上签了字。如果债转股的话,按照东方先导提供给我们的东方先导委托的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草稿),债转股得20%多的股份。是什么原因改变了债转股的决定,由6月份的债转股改为9月9日的拍卖?

  东方先导称:根据法院规定,在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并案执行的权利。在这里,东方先导针对富民公司提出来的几点内容,东方先导均表示异议,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最终这个案件,富民公司所提出来的异议是否能成立,将由中院听证来做裁判。我们尊重法院的听证裁决,这是第二点。第三点,鉴于本案从案件立案执行到现在为止,已经经过了将近六七个月的时间,根据判决,富民公司应该在判决生效15天内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经过了那么长时间,富民公司没有任何履行的态度和实际行动。作为东方先导的代理人,我们再次向百色市中院执行局提出我们的要求,要求被执行人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应该迅速履行判决。如果仍不履行的话,东方先导表示再次重申要求中院对富民糖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连带被告要求强制执行。

  审判长说:本合议庭归纳刚才双方争议的焦点,认为焦点有两点,一个是本院14-1号执行裁定程序是否合法;第二是案件实体是否像异议人提出的原来是债转股,现在转成执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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