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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贫龙头企业深陷债务泥潭又遭查封先执行(2)

时间:2016-04-13 12:19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富民公司称:债转股是百色中院执行局提出来的,到田林法院让我签了一个笔录,不是我提出来的。现在为何转成执行拍卖?按照我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富民公司称:债转股是百色中院执行局提出来的,到田林法院让我签了一个笔录,不是我提出来的。现在为何转成执行拍卖?按照我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我们蔗区甘蔗生产质量,多家银行愿意给我们贷款,就是因为东方先导案件的查封,造成其他债权人得不到债权,特别是蔗农甘蔗款得不到及时支付。另外,东方先导用来查封田林富民糖业的两层楼,第一它的抵押值不够,第二没有做评估,第三没有到房管所做质押手续。实际我们是不应该欠债的,我们根本不应该欠田林县蔗农的钱,也不应该欠富民糖业公司员工的钱和其他债务人的钱。如果执行40号、10号判决,我们零负债,百色甘化未分配利润2.24个亿,上海东方先导的债务是2.08个亿,迫切要求百色中院依法执行。

  东方先导称:关于富民公司的三点异议,我们认为这些东西都已成为陈词滥调,已经在案件的一审、案件审判阶段、执行前阶段重复提了好多次,我们东方先导认为,被执行人的这些异议实际上和本案的执行没有直接关系,也不会影响本案接下来的执行。所以,东方先导认为,这个案件应该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加大执行措施。

  富民公司称:针对刚才东方先导的答辩,他们自己也说从东方先导2012年9月5日对我们查封之后,我们到今天还在追东方先导查封抵押物的质押手续,时间越长,对我们企业伤害越大,赔偿责任就越大。希望百色中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如果2005、2006年的40号、10号判决法院早执行完,那就根本没有东方先导这个案子。

  据了解,富民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在蔗区发现百色市中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一个“答复函”,称:富民公司申请执行(2006)百中民二初字的10号民事判决无法律依据;(2005)百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属确认判决,无需申请执行。这个答复函只贴在蔗区给蔗农看,一直没有送达富民公司签收。

  2013年9月9日,百色市中院作出了(2013)百中执裁字第14-1号裁定书,9月26日百色市中院召开了执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富民公司仍然请求百色市中院合并执行(2005)百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裁决和(2006)百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以清偿东方先导债务。据富民公司称,该公司于9月30日给百色市中院复函中提出的并案执行请求没有作出决定前,就有了(2013)百中裁字第14-2号裁定书,而这个“裁定书”也没有送达富民公司,直至9月30日公司被查封了,被贴在公司墙上才发现的。

  富民糖厂被查封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富民公司的资产如何评估?如何拍卖?如何还债?一旦企业被封死了,蔗农的利益怎么办?这些问题值得有关部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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