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住所地:武鸣县府城镇东江。 法定代表人陆天美,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恒,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智程,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班良高。 被告陆红娇,系被告班良高之妻。 被告杜培功。 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与被告班良高、陆红娇、杜培功返还预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 伟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恒和杨智程、被告班良高、被告杜培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红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诉称:2007年2月27日,被告班良高、陆红娇作为甘蔗种植大户(其承包武鸣县宁武镇英烈村8队300亩土地种植甘蔗)与原告达成甘蔗订购协议,约定:先由原告预付给被告班良高、陆红娇种植甘蔗农资及租金277144.65元,其所种植的甘蔗全部出售给原告,该预付款由原告从其在2008年至2009年度榨季出售的甘蔗款中予以扣除。为能按期归还该预付款,被告班良高、陆红娇还提供被告杜培功作为保证人。截至2008年8月止,原告陆续向被告预付了277144.65元。但被告班良高、陆红娇所出售给原告的甘蔗款仅为224840.39元,致使原告仍有52304.26元的预付款无法收回。2009年1月21日,被告班良高、陆红娇再次向原告领取预付款120000元用于加大投资甘蔗种植,担保人仍为被告杜培功。但原告于2009年8月初调查核实,被告班良高、陆红娇已不在英烈村8队承包的地上种植甘蔗。原告又于2009年8月30日向被告班良高、杜培功出具一份《催缴结帐通知单》,要求被告及时还款,被告均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09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预付款,但被告却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班良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此外该债务产生于其与被告陆红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杜培功作为上述欠款的保证人,而且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具体的担保方式,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班良高、陆红娇共同偿还原告预付款172304.26元,被告杜培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各一份,均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款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3、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承包土地的事实;4、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5、催交结帐通知单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借款的事实;6、武鸣县宁武镇英烈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 被告班良高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预付款数额有异议,当时我从原告拿到的尿素是5吨而不是10吨,按照每吨2280元来计算,原告在预付款中多算了11400元,应当予以扣除。 被告班良高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陆红娇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杜培功辩称:被告班良高当时种植甘蔗没有钱,是原告找到我来给被告班良高做担保,现在因为一些自然灾害原因而导致被告班良高亏损,我希望原告考虑一下这个情况,不要追究那么大的责任。我对120000元的预付款没有异议,在催款通知单上我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字而已,其他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杜培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预付款有何依据,如何计算?2、被原告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何依据?如何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6日,被告班良高承包了武鸣县宁武镇英烈村的三百亩耕地用于种植甘蔗,承包期为2006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止。2009年1月6日,被告班良高与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签订了预付租金、管理费合同书,该合同书载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向班良高预付人民币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正),其中包含甘蔗种植土地租金75000元和种植甘蔗管理费45000元,预付方式为转帐支付,该预付款到2009、2010年榨季将从班良高的进厂原料蔗款中扣还,班良高与其妻陆红娇在该合同书上签字,被告杜培功作为担保人亦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依约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班良高支付了120000元预付款,但被告班良高、陆红娇并没有在2009、2010年榨季向原告出售甘蔗,也没有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同年8月30日,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江糖厂向被告班良高发出催款结帐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到2009年8月31日止,你在我厂共欠预付款172304.26元,其中08/09年榨季共欠预付款52304.26元,在2009年1月21日,你又根据租地种蔗合同在我厂领取了120000元的租金及管理费,经我厂农务科及调蔗员、协管员调查核实,现你在宁武英烈村8队承包的300亩土地已不再种植甘蔗,特限你在2009年9月30日前与我厂结清欠款,否则我厂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缴欠款。”,被告班良高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并载明上述欠款属实,并书面承诺于2009年10月30日前还清,杜培功作为见证人在通知单上签字。之后,三被告至今仍未偿还预付款。2010年1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