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食品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研究(2)

时间:2015-09-07 13:0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在执法实践中,《食品安全法》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切实际、难以操作的弊端。一是前述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诸多弊端导致了监管盲点空白和交叉重复执法,

在执法实践中,《食品安全法》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切实际、难以操作的弊端。一是前述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诸多弊端导致了监管盲点空白和交叉重复执法,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中存在许多难以操作之处,如前店后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由哪个部门实施许可?实施何种许可?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一店多证,或许可申请无部门受理,甚至同一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在不同地甚至同一地出现不同许可类别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工作,也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此外,各有关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各自为政、标准不一、宽严各异,甚至脱离实际,导致许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申请无门,或难以符合诸多与食品安全几乎无关联度或关联度很小的苛刻的许可条件,这也成为无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泛滥的一大原因。三是对于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餐饮服务单位,形式要求多于实质要求,对于有效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关键点却要求甚少,甚至无相关要求。此本末倒置的法律规范必然导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不足,再加上法律对食品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处罚的空白,因此食品安全事故难以得到有效防控。

4.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无罚则

《食品安全法》对许多重大的违法行为未规定相应法律责任,而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却规定了自由裁量幅度很大的法律责任,本末倒置,且有许多法律责任的条款难以操作。一是对食品安全事故肇事单位无相应罚则。一般而言,食品安全事故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所致,属已产生后果的严重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也以专章形式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然而,此类严重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法》中,仅在第八十八条对“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毁灭有关证据的”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肇事单位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等均未对“严重后果”作出相应解释,以致对食品安全事故肇事单位毫无震慑作用。二是《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情形,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发现反映食品安全性指标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仅仅限于对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不足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此类情况,不一而足。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针对上述《食品安全法》存在的诸多弊病,结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际,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已是迫在眉睫,十分紧要。

1.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今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4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部门“三定”方案相继出台,将以环节管理、分段负责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一是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衔接。调整后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为主。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厘清食品药品监管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以确保无缝衔接,避免再现“毒豆芽”等事件无部门监管的尴尬。二是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衔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卫生部门仍然承担着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以技术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职责,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等职责。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部门(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的协调,对食品安全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议在法律修订中对各自职责、相关工作程序等加以明确完善,以密切配合协作。三是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等,质监、城管、公安等部门均承担着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因此,应在法律中对各部门的职责加以界定,以确保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四是要完善协作联动机制。鉴于调整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城管、公安等多个部门,因此完善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十分必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规定,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不再单设食安办,因此部门间的协调工作难度有可能增大,建议在法律修订时能加以明确、强化。此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可谓一大进步,但依旧涉及农业、卫生、质监、城管、公安等多个部门,且食品安全监管虽为行政监管,但更多的是技术监管,需要标准、检验、监测、评估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流行病调查、卫生学处理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公共卫生、临床医疗、卫生检验等诸多学科作为技术支撑。据此,笔者以为,调整后的监管体制仍非是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需予协调解决,因此,在法律设计时有必要作长远计议,该监管体制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完善,建议在法律修订时留有调整余地。

2.科学全面解释食品安全相关用语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