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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研究(3)

时间:2015-09-07 13:0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食品安全法》中许多食品安全概念没有释义或释义不够精确,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难度。因此,有必要在修法时科学全面地解释食品安全相关用语。也

《食品安全法》中许多食品安全概念没有释义或释义不够精确,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难度。因此,有必要在修法时科学全面地解释食品安全相关用语。也唯有厘清概念,才能更有利于明确职责,有利于公众不致于将一些非该法界定的事件误认为食品安全事件,不致于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科学定义食品安全。何为食品安全?对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至关重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相关解释,“食品安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食品数量安全,即要有充足的食品供应,保证居民食品消费需求的能力,强调人类的基本生存权利;二是食品质量安全,即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强调食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性。显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一词的解释为狭义解释,其本质仍为食品卫生。但据前述,现该概念的释义尚须完善,使其更科学准确。二是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附则中的相关用语,如前述食物中毒的含义,并有必要增加该法未提及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以及食品摊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诸多用语概念。同时,应当全面梳理并系统解释食品安全相关用语的含义,以免执行法律时产生歧义、出现偏差或无法可依、有法难依。

3.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是确保法律履行的重要因素。一是要建立完整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目前,食品安全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建议在修订法律时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的衔接,避免法律冲突,不笼而统之,以利操作。此外,监管体制的集中统一也为整合现行各相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部门规章提供了有利条件,并已成为必然。二是要完善统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针对不同的业态规范、生产经营方式和危险度大小等因素,建立、完善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特殊食品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生产经营分类许可制度,并应严禁乱设许可或随意增设许可条件。鉴于现行监管体制的集中统一,以及实际操作中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界定模糊和相对人的负担加重等,建议在修订法律时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统一调整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农产品及其相关人员除外),可以注明许可项目的方式加以区分。实际操作中,在法律修订施行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可继续有效。针对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以及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等食品的生产,建立、完善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应当实施许可制度(现实生活中,各地已多次发生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此外,目前网络经营食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如雨后春笋,但鱼目混珠、良莠不齐,并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因此,有必要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许可制度。还应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取消已异化为食品品种许可、有趋利之嫌的QS认证制度。三是要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管理的理念,构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实施体系,以使得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先进性和科学性,从而更为有效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4.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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