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食品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研究(4)

时间:2015-09-07 13:0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实际监管中存在诸多操作层面的问题。为加强可操作性,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一是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实际监管中存在诸多操作层面的问题。为加强可操作性,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一是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议增加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内容,包括责任形式、责任构成、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构建。但笔者并不同意只有加大处罚才能整治食品安全的观点。考虑到目前我国食品行业的现状和监管的实际,应当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与刑事处理的衔接。二是要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肇事单位的处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致的最为严重的情形,且事后调查常常只能确定肇事单位,难以再显现场和明确具体原因。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肇事单位的处罚力度,应根据事故等级予以相应重处,并将处罚条款设置为并处条款。三是要增加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违法行为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四章对“食品生产经营”作了规定,该章为有效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规范,比如避免污染、控制温度、控制时间、清洗消毒、控制加工量等均为有效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关键点。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这些重要法律规定,却未能在法律责任中有所体现。因此,建议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关键点的违法行为纳入法律责任,以便有效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者简介:周健,无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党委书记,Mobile:13815101860,E-mail: 826531372@qq.com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