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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4)

时间:2015-02-21 06:4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三)实行责任追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参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应责任;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三)实行责任追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参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应责任;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1.区(县)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组织或者未告知进行查处的,以及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派出机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查处的,区(县)政府、区(县)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居(村)民委员会未按照规定报告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情况的,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责令其改正,并按照食品安全责任书,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参与食品无证无照生产、销售、餐饮等违法行为或为其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村民委员会成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依法自行终止。

  4.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相关区(县)、街镇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2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2〕69号)同时废止。

  附件: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以及承担其日常工作的街道办事处科室的具体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4日

附件

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以及承担其日常工作的街道办事处科室的具体职责

  一、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为:

  (一)定期研究本区域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和部署镇(乡)食品安全工作。

  (二)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社区和农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四)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五)承担区(县)政府、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牵头落实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主动将食品安全纳入联勤联动工作范围,加强综合治理。

  (二)加强辖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信息报送和协助执法等工作。

  (三)牵头协调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四)牵头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摊贩、小作坊、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等的综合治理,牵头开展联合食品安全执法行动,督促做好食品摊贩的登记和公示卡的发放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制定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相关要求,向区(县)食安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建立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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