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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3)

时间:2015-02-21 06:4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3.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通报,协调相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

  3.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通报,协调相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完善群防群控机制。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各居(村)委会要设立若干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并建立以村民小组长、居民楼组长、物业管理人员和居民代表等为主体的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格局。

  (五)建立健全发现报告机制。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辖区情况的优势,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库信息,对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走访、了解、排摸、记录,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动态。发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或者其他从事违法食品生产、销售、仓储、餐饮活动的,要立即报告所在地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六)发现、及时报告、处理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食品安全违法活动。居(村)民委员会、村民、居民不得出租房屋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1.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房屋出租时,要严格审查承租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质,不得为无证无照等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2.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报告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

  3.居民、村民发现居住的小区内、村内有利用居住房屋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活动的,可以通过“12331”、“12345”等热线电话进行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属于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并按照规定,对提供举报信息的居民、村民予以奖励。

  4.对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而为其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明知承租人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而不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述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还要通报其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5.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居住房屋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四、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人员和场所设施的配备。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工作责任,明确具体承担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科室和相应的食品安全专职工作人员,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常住人口数量多、监管任务重、商业中心区的镇(乡)、街道要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为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具体承担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科室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

  (二)建立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区(县)和镇(乡)财政要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经费的落实,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并根据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将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及具体承担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科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可以按照区域实有人口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测算)。

  五、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落实举报奖励。区(县)政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落实本市有奖举报相关制度,提高有奖举报的有效性,加大有奖举报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有奖举报的具体内容、举报程序和奖励措施等,充分调动公众举报违法线索的积极性。

  (二)开展考核奖惩。区(县)、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要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及奖惩措施。对存在食品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仓储、餐饮等突出食品安全问题的,在文明和卫生镇(乡)、街道以及食品安全示范街镇等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及时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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