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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5)

时间:2015-02-21 06:4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六)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镇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六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工作;组织镇(乡)政府、居(村)

  (六)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镇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六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工作;组织镇(乡)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落实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责任签约,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

  (八)完成镇(乡)政府和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镇(乡)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职责为:

  (一)定期研究本区域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和部署街道食品安全工作。

  (二)及时发现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四)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五)承担区(县)政府、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承担相关日常工作的科室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联勤联动工作范围;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加强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三)协调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食品安全执法行动,加强对食品摊贩、小作坊、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等的综合治理,督促做好食品摊贩的登记和公示卡的发放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按照规定向区(县)食安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建立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工作。

  (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六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落实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责任签约,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六)协助推进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

  (七)完成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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