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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

时间:2015-02-21 06:40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一)明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增强责任意识,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

  (一)明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增强责任意识,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以及平安建设、文明和卫生镇(乡)街道的创建以及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二)建立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1.镇(乡)政府要建立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主任由镇(乡)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

  2.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组成,要结合辖区特点,原则上包括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管、农业、工商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科室负责人。

  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以及承担其日常工作的街道办事处科室的具体职责见附件。

  (三)明确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协助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1.积极落实基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现报告机制,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及其他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摸,配合开展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联勤联动活动。

  2.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通过电子屏、宣传栏、黑板报、讲座、有线网络、社区刊物以及发放各类宣传品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3.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固定办酒场所、农村自办酒席等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一)落实基层食品安全责任机制。

  1.相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并在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

  2.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相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反馈其所属的区(县)行政管理部门。

  3.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协助管理和问题发现报告责任,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落实相关责任,并将其工作成效与对其的支持保障相挂钩。

  4.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进行指导和培训。

  (二)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理机制。

  1.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食品安全联勤联动、综合治理等工作机制;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与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组织、协调对辖区内食品的生产、销售、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巡查,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街道镇乡行政区域结合部、城中村、外租厂房仓库、动拆迁场所空置民房等问题多发、易发场所进行排摸,利用网格化管理手段,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工作网络。

  2.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对巡查排摸发现、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或者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利用联勤联动等机制,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或者告知区(县)相关部门快速处理、严格执法,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

  1.区(县)政府、镇(乡)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采取措施,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2.区(县)政府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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