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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知识问答(2)

时间:2016-05-19 11:17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答:我省于2000年加入食源性疾病监测网,2007年加入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2000~2009年的10年间,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共抽查样品4259份,共检测出致病菌5

  答:我省于2000年加入食源性疾病监测网,2007年加入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2000~2009年的10年间,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共抽查样品4259份,共检测出致病菌568株,总阳性率为13.34%。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根据国家要求选取了有代表性的10个地市为监测区域, 2007年完成55种、2008年完成51种、2009年完成66种化学物质的监测。监测食品包括14 大类55个品种,基本覆盖我省居民日常的主要食品,通过三年的连续监测,共获得近3万个数据。

  8、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形式有哪些?

  答:一是常规监测,根据以往监测的食品类型和项目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全局性调查的常规监测,以了解省级和国家级的污染水平,掌握基线值。

  二是专项监测,针对我国近期发生的某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对我国某些特殊地质结构区域、污染区域中指示性食品开展的专项监测,以确定污染状况,为科学地开展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关政策、标准提供依据。

  9、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08年卫生部新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卫生部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食品安全法》对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在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中用7条内容(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规定了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的内容和要求,主要有: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核实后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根据国家监测计划的调整及时调整省级监测方案。《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此外,还对监测信息报告、监测结果通报与处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卫生部等部委局已于2010年初联合印发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进行了法律界定与约束。

  10、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哪些内容?

  答: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食源性疾病致病菌监测网络、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其中,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和主动监测系统还需进一步完善,逐步建立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数据分析机制,将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纳入卫生部现有的传染病报告网络,在全国部分医疗机构设立临床监测点,收集分析可疑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通过疾控系统所开展的是食源性疾病致病菌和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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