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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16-05-30 14:34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全文)---十八条(复检样品)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备份样品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05月17日 15:40:35 来源: 上海市政府网站

沪食药监协〔2016〕292号

各区县市场监管,市局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行为,我局于2015年12月7日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5〕76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决定修改《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的部分内容。《实施细则》其他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为: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有证据证明存在生产经营体系或者系统性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相关不安全食品。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2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

  (2015年12月28日,沪食药监法〔2015〕769号文发布,根据2016年5月1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相关内容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快速检测以及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中涉及的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场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各区县市场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市食药监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市食药监局和区县市场局(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以客观、全面评价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和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快速筛选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以查明原因、查实违法行为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食药监局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县市场局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录入和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并研究分析辖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承检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当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具备与承检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并由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遴选确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要求)被抽样检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抽样检验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经费保障)市食药监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各区县市场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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