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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

时间:2015-02-04 17:11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2014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14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0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管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管理

        第四节 特殊食品管理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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