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14)

时间:2015-02-04 17:11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八)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九)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未经安全性评估;

    (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四)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