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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18)

时间:2015-02-04 17:11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点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相应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畜禽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单位、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专家和企业等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贵州、湖南、安徽和江苏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和农业部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储、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活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建议在本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并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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