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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发挥行业自律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为了有效应对危机,行业协会可以出台一些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规定,促进企业正面形象的提升。 (八)建立学习机制 每一次危机既可能是失败的根源,也孕育着成功的种子。成功的危机管理不仅在于危机发生和暴发后的干预,更重要的在于建立排除可能导致危机发生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危机的再次形成和暴发,也就是“防患于未然”,这就是危机善后和学习的真谛。 食品安全危机发生后,经过企业积极应对,危机危害强度开始减弱,危机进人恢复期。在恢复期内,一方面要继续进行危机信号的侦测,防止其他危机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危机学习制度,吸收经验,防止同样的危机再次发生。 在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中,应急响应所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如对食品加严检验、企业停产等措施)在危机的恢复期应考虑给予解除并恢复常态。如果一味采用加严措施,没有解除命令,也不符合危机管理的科学性。食品安全危机的善后和学习具体体现在危机管理的每一个阶段,其核心目标是总结经验教训,学习在危机应对中所取得的经验,完善危机管理体制。 浅谈食品安全研究论文范文篇三《 推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建设 》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民性的社会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干预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它需要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才能得以根治。公众参与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加强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的协作,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的内涵 公众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内涵。“公众”作为公共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公共关系学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它最初由英文Public一词翻译而来。有泛指公众、民众的含义,也有特指某一方面公众、群众的含义。可见,公众是一个“集合体”,最基本的当然是公民。但公民不同于公众。在英美政治学中,政治参与通常是指公民的参与,非一国公民或者被剥夺公民权的人不能参与政治活动事务。它所指的公众,既包括外国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包含公民。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现实意义 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包括多种形式,除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力部门、司法部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外,社会的监督力量不可忽视。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直接地反映了群众利益,不仅要求政府合法行政,而且要求政府能合理行政。政府的行政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中共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并且具体指出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路径。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平等地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食品安全利益相关的决策、实施活动,使得其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也称作食品安全监管民主原则,是民主思想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延伸。本质上,指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里,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与途径,参与一切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这不仅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趋势。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对食品安全进行的第一次专门立法,也是对世人高度关注中国食品安全的一个卓有成效的回应。《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分工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对各部委的分工进行了界定,并提议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进行总体协调。除此之外,还对媒体的监督,特别是社会组织和个人知情参与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多条涉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如第10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23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规定,突破了我国传统政府监管过程中的单打独干的模式,吸纳公众依法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成为该法最大的创新。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弥补政府失灵的客观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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